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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定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0 15:44     来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发改发〔2024〕369号

 

关于调整定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定区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安发改发〔2023〕58号)收悉,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5〕8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2024年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全市城区(含县城)范围内的所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地方卫生机构和具备医疗废物收运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全市纳入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单位是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市区诊所、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收费标准

(一)综合医疗机构2元/日·床;

(二)中医院医院、民营医院1.2元/日·床;

(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固定床位的1.5元/日·床,无固定床位的260元/月;

(四)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30㎡(含30㎡)以下45元/月,30㎡以上60元/月;

(五)市疾控中心1880元/年、县区疾控中心860元/年;

(六)市中心血站7200元/年;

(七)单采血浆公司(采浆站)、妇幼保健机构3.5元/公斤;

(八)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按照5元/公斤。

三、其他事项

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当与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单位签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废物处置水平,降低处置成本,减轻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单位负担,提质增效。

本批复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定西市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定发改收费〔2012〕22号)同步废止。




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定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关于调整定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定发改发2024.369号.pdf


责任编辑  :  市发改委管理员